船舶設備規則  救生信號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68條
浮煙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 、有效期限等應於浮煙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按照製造者之操作說明使用時,不致點燃爆炸。

三、外殼印有使用浮煙信號之清楚簡要說明或圖例。

四、平水時能以均勻之速率噴出極易見之彩色煙霧不少於三分鐘。

五、噴出煙霧期間,不噴出任何火燄。

六、在海浪中不致淹沒。

七、在水下一百公尺浸泡十秒鐘後,仍能繼續噴出煙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