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救生信號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67條
手持紅光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 、有效期限等應於手持紅光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外殼須印有使用手持紅光信號之清楚簡要說明或圖例。

三、具有自己點燃方法。

四、具有依說明使用時,不產生不舒適、不因燃燒及熾熱之殘渣危及救生 艇筏之設計效果。

五、發出明亮之紅光。

六、平均不少於一萬五千燭光之光度均勻燃燒。

七、燃燒之時間不少於一分鐘。

八、在水下一百公尺浸泡十秒鐘後,仍能繼續燃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