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救生信號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66條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妥善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 廠商、有效期限等應於火箭式降落傘式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 塗抹。

二、外殼須印有使用火箭式降落傘信號之簡要說明或圖例。

三、具有整體點燃之方法。

四、應能於按其說明使用時,不致造成不舒適。

五、垂直引燃時,火箭至少達三百公尺之高度,並於接近其彈道頂點處, 火箭應彈射出降落傘信號火燄,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出明亮之紅光。

(二)平均不少於三萬燭光之光度均勻燃燒。

(三)燃燒之時間不少於四十秒。

(四)降落之速率不超過每秒五公尺。

(五)燃燒時不致損及其降落傘或附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