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救生衣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60-1條
救生衣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救生衣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半球全周圍方向應為零點七五燭光以上之光度。

(二)能提供光度零點七五燭光至少維持八小時之能源。

(三)繫附於救生衣時應能從上方大部分之方位見到亮光。

(四)白光。

二、前款白燈之性質應為閃光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手動操作之開關。

(二)其閃光每分鐘須於五十閃以上未逾七十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