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救生筏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52條
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 具無必要時,得核准其中一個或不少於該船攜載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 按附表二之一甲欄配備屬具,其餘各筏按乙欄配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