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配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8條
船舶得依下列規定豁免或寬減其應設置之船舶無線電臺:

一、船隊以船團或對船方式作業或航行時,各船間已裝有無線電對講機可 相互聯絡者,得僅在主船設置無線電臺。

二、僅於內水或沿海航線作業之無動力及無適當艙室可供裝設無線電臺設 備之工作船舶,航行中有已裝設無線電臺之動力拖駁船共同組合作業 者,得豁免設置船舶無線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