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配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6條
各類船舶應視其種類、噸位、船長、航線或作業海域,依下列各款規定配 置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

一、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依其航程所經海域之不同,應依附表 七「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 設。

二、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八「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 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三、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九「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 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四、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十「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 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五、非適用公約船得依適用公約船之規定增設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