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5-4條
固定式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之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規定。

二、應包括發射機、接收機、天線、及裝設通話按鈕之麥克風與擴音器。

三、能承受救生艇筏可能發生之撞擊及震動。

四、設計成易於安裝於救生艇筏中。

五、配有手持聽筒時,該揚聲器手動音量控制裝置不應影響手持聽筒之音 量輸出。

六、電源得與設備成一整體或在設備之外部。

七、雙向無線電話設備得配備原電池或充電電池。

八、當使用充電電池時,應有適當之安排以確保蓄電設備隨時可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