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5-3條
可攜式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之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規定。

二、應包括天線與電池之整套發射及接收機,並包括按鈕發送開關之完整 控制裝置及隱存式麥克風與擴音器。

三、應體積小、重量輕,除頻道之選擇外,能以單手操作,具有將其繫在 使用者衣服上之裝置;另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裝設者,並應具有 適當弱鏈之腕帶或頸帶。

四、當長期暴露於日光下不致劣化,由一公尺高處落至硬表面應不致受損 。

五、具有可見性高之黃色或橙色,或以環繞之黃/橙色標示帶予以標示。

六、電源應與設備成一整體,或可由使用者更換,並應有設備能利用外部 電源操作。

七、若設備可由使用者更換電源,則須配有專用原電池 (非充電式者) , 以供遇險情況下使用;該電池應備有無法更換之彌封以顯示其未經使 用過。

八、若設備無法由使用者更換電源,則須配備原電池 (非充電式者) 。可 攜式雙向無線電話設備應備有無法更換之彌封以顯示其未經使用過。

九、原電池之貯存壽命應至少為二年;若原電池為使用者可更換者,則應 備有第五款所規定之顏色或標示。

十、非供遇險情況使用之電池在顏色與標示上,應與供遇險情況使用者有 所區別而不致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