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船舶地球電臺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5-19條
國際行動衛星組織A型、B型及C型船舶地球電臺之性能標準,除應符合 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A型及B型 (一) 應能使用無線電話或直接印字電報發送與接收一般無線電通信。 (二) 在未配備接收遇險、緊急及安全廣播或含有位址遇險中繼警報之其 他裝置,且電話或電傳打字機提供之可聽信號之現有位準不夠時, 船舶地球電臺應被設定成能啟動適當位準之可見/可聽警報。 (三) 為警告潛存輻射之危險,應在天線護罩上適當位置顯示輻射量為每 平方公尺一○○兆赫每平方公尺二十五瓦及每平方公尺十瓦之距離 。

二、C型 (一) 應能使用直接印字電報發送及接收一般無線電通信。 (二) 應具有自動更新船位與時間之設備,船位位置是由適當電子定位輔 助裝置決定,且該輔助裝置為整體設備之一部分。不包括電子定位 輔助裝置之設備,應具有符合國際標準之適當介面,並應具有可手 動輸入船位與時間之設備。當電子定位輔助裝置不供給船位資料, 或在手動輸入情況下,船位資料已是四小時前之舊資訊時,警告信 號應可被啟動。任何超過二十四小時未更新船位之資料應可被確認 出。 (三) 強化呼叫群設備之性能標準應符合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