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船舶地球電臺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5-18條
國際行動衛星組織船舶地球電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經國際行動衛星組織之認可,符合能雙向通信之國際行動衛星組織 船舶地球電臺技術要求所規定之環境條件及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 。

二、遇險信號之啟動與發射應能自船舶駕駛位置及指定之至少另一位置為 之。如設有無線電通信室,則在該室內亦應裝有遇險信號啟動裝置。

三、B型及C型遇險警報僅能透過一專用遇險按鈕才能啟動,其啟動至少 包含兩種動作方能為之,該按鈕不應為設備上之ITU–T數字輸入 鍵盤或IS○鍵盤上任何按鍵,且應清楚標示並予以保護,以防止誤 觸啟動。設備應顯示遇險警報發射之狀態,並可隨時中斷或啟動遇險 警報。

四、其外部不應有用以變更船舶電臺識別之控制裝置。

五、船舶地球電臺應由船舶之主電源供電,並應能由另一電源操作其正常 工作所需之所有設備,包括天線追蹤系統。

六、由一電源轉換至另一電源或停止供電達六十秒鐘,不應使該電臺停止 或需重新啟動及毀損業已儲存於記憶體中之電文。

七、天線應安裝於無障礙物可能使設備性能嚴重惡化出現於任何方位之俯 五度角度以下之位置。其位置除應考慮較高之天線桿可能產生大震動 之不利影響外,更應考慮滅少陰蔽扇面之必要性。使陰蔽扇面超過六 度之物體,尤其是與天線罩之距離在十公尺以內者,即有可能使設備 性能嚴重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