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5-16條
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之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四第五款至第九款規定。

二、應包括信號接收、處理、列印及以人工與自動兩種方式控制無線電接 收機頻率之設備,能列印所收到之信息。

三、內部至少應能儲存二百五十五個信息識別碼。在六十至七十二小時後 自動由儲存中消去一個信息識別碼,如所接收之信息識別碼超過其儲 存量,則應將儲存最久之信息識別碼消除。

四、接收機之靈敏度應在該機輸入電動勢等於或大於六微伏特時,產生窄 頻帶直接印字輸出之字母誤差率低於百分之一。

五、為能自動接收海事安全資訊,高頻接收機應由精準度至少一秒之世界 協調時間時鐘,及附有含有所有電臺頻率順序與世界協調時間廣播時 刻表之可變程序記憶控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