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5-15條
國際行動衛星強化群呼接收設備之性能標準,除應經國際行動衛星組織之 認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

二、應能於一五三○至一五四五兆赫頻率範圍內,接收並提供所接收信息 之列印文件。除遇險、緊急或有遇險性質之呼叫及有關航行警告、氣 象警告、搜索與救助信息與某些特殊警告等重要信息須在接獲之時立 即列印外,得將所接獲之強化群呼信息予以儲存,並有指示器顯示該 信息業已接獲,供嗣後再列印。

三、得與其他裝置合併或分開。

四、應具有手動輸入船位及地區編碼之裝置以接收地區群呼,並得將航行 設備所測得之船位自動輸入,因而自動取得地區編碼。

五、在駕駛船舶之位置,應設置特定之聽覺警報與視覺指示裝置,以指示 業已接獲遇險、緊急或有遇險性質之呼叫。該警報應限由手動始能回 復原位,否則無法停止。

六、當未獲正確調諧,或未與強化群呼載波同步時,應有指示器指示之。

七、業務碼之接收或拒收,應由操作者控制之。但有關航行警告、氣象警 告、搜索與救助信息及某些特殊警告,應使無拒收之可能。

八、所接收之任何信息,不論其字母誤差率為何,均應能列印,如所接獲 之字母為殘缺不全時,應能打出底線標記。

九、應具有不再列印已收到並無錯誤之相同信息之功能,該列印設備應能 列印標準1A之第五號符字組。其他之符字組則可依國際標準組織I S○2○22或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T‧61號建議選擇使用。 並至少能每行列印四十個字母,如某一單字不能完全容納於一行時應 可轉至下一行,信息列印完畢後並應能自動前進五行。

十、應能由船舶主電源供電,亦能由替代電源供電。由一電源變換至另 一電源,或任何供電中斷在六十秒以內時,應能自動不需再以手動 啟動之,且記憶體中所儲存已收到之電文不致因此而消除。

十一、如天線為全向性者,宜選擇適當位置,於由艏或艉方向水平向下五 度及由左舷或右舷方向水平向下十五度之範圍內,無可能嚴重減低 設備性能之障礙物;尤應避離在天線一公尺以內陰蔽扇面角度大於 二度之物體。

十二、如天線為穩定方向者,宜選擇適當位置,於在任何方位水平向下五 度之範圍內,無可能嚴重減低設備性能之障礙物;尤應避離在天線 十公尺以內陰蔽扇面角度大於六度之物體。

十三、其主要之技術條件如下: (一) 接收頻率:一五三○至一五四五兆赫。 (二) 調變方式:雙相相移鍵控。 (三) 傳輸速率:每秒六○○比次。 (四) 天線極化方式:右旋圓極化。 (五) 頻道間隔:五千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