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特高頻無線電話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74條
收話機之性能與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靈敏度應在輸入信號低至二微伏時可產生二十分貝之信號噪音比。

二、各接收頻率均應預先調整完妥,配合發話機頻率同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