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71條
船舶僅裝設無線電話設備者,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於船舶之上部,並儘可能在噪音最低之處以免影響通信。

二、與駕駛臺間應設有效之通信裝置。

三、應有準確時鐘。該鐘應懸掛牢固,其位置應使整個鐘面於無線電話收 發位置易於見到。

四、應裝有一盞安全燈,其電源與照明者不相連屬,並足以照明無線電話 之操作開關、時鐘及第六款所述之處理程序說明表。

五、收發話機之電源如使用蓄電池時,應設有估計充電情形之裝置。

六、應備有一遇險時無線電話處理程序說明表,懸掛於無線電話操作時易 於見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