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68條
收話機之性能、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船舶僅裝有無線電話設備者,除能接收二一八二千赫J3E及H3E 發射外,並能接收配合發話機作單工或雙工操作各種頻率之J3E類 發射。各接收頻率須先調整完妥,配合發話機之頻率更換同時變更。 此外,尚應能接收有關氣象報告或航行安全之頻率,如不能接收,則 應另備一收音機接收此等頻率。

二、在輸入訊號低至五十微伏時,應仍有足夠之靈敏度在揚聲器中產生清 晰之音頻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