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67條
發話機之性能、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一六○五至四○○○千赫頻帶應能以二一八二千赫作J3E或H3 E類發射,並能在附表一所列頻率或政府規定之其他頻率作J3E類 發射。在四○○○千赫至二七五○○千赫頻帶應能以附表二、三、四 、五所列頻率作J3E類發射,並能以四一二五、六二一五、八二五 五、一二二九○、一六四二○、一八七九五、二二○六○、二五○九 七千赫呼叫頻率作J3E類發射。

二、載波頻率誤差在一六○五千赫至四○○○千赫頻帶不得超過正負四十 赫,在四○○○千赫至二三○○○千赫間頻帶不得超過正負五十赫, 混附發射應低於主波以下四十分貝,並不超過五十毫瓦。

三、應使用上邊帶。

四、調變成音頻率應在三五○赫至二七○○赫之間,波幅變動應在六分貝 以內。

五、調變之深度至少可達百分之七十,最大不得超過百分之百。

六、不需要之頻調應儘量抑低以防失真。

七、J3E類發射之載波電功率應在尖峰波封電功率以下至少四十分貝。

八、使用H3E、及J3E各類發射在尖峰波封電功率發送時,在選定頻 率輸送至天線傳輸線在任何不需要發射之電功率應符合下表規定: ┌─────────────┬────────────┐ │不需要發射頻率與指配頻率之│尖峰波封電功率以下最小衰│ │間距 │減量 │ ├─────────────┼────────────┤ │一‧五KHz至四‧五KHz│三十一分貝 │ ├─────────────┼────────────┤ │四‧五KHz至七‧五KHz│三十八分貝 │ ├─────────────┼────────────┤ │七‧五KHz以上 │四十三分貝,不必要發射之│ │ │功率不超過五十毫瓦電功率│ │ │ │ └─────────────┴────────────┘

九、船舶僅裝有無線電話設備者,其各發射頻率均應預先調整完妥,更換 頻率應僅使用最簡單手續完成。

十、收發話如以手動變換者,應由裝於話筒或送受話器之開關控制之。

十一、貨船總噸位未滿五百者其發話機之輸出電功率不應小於十五瓦 (單 邊帶尖峰波封電功率六十瓦) 。總噸位在五百以上者其發話機之輸 出電功率應不小於四十瓦 (單邊帶尖峰波封電功率一百五十瓦) 。 船舶不論噸位其發話機最大輸出電功率在一六○五至二八五○千赫 者不應超過一百瓦 (單邊帶尖峰波封電功率四百瓦) 。在四○○○ 至二七五○○千赫者不應超過四百瓦 (單邊帶尖峰波封電功率一千 五百瓦) 。

十二、應裝有以自動方式產生無線電話警報信號之設備,播送時間為三十 秒至一分鐘,並可隨時停止操作,該設備之設計應能防止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