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65-2條
船舶之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置於無機械、電力、噪音或其他原因所可能產生之有害干擾影響其 正常使用之處;對其他設備及系統,應確保其電磁之相容性,並避免 有害之相互作用。

二、應置於有最大安全性及操作方便之處。

三、加以防護以避免水、極高極低之溫度及其他惡劣環境狀況之有害影響 。

四、備有永久可靠之電力照明,使無線電控制器有足夠之照明以操縱無線 電通信設備。該電力照明電源應獨立於主電源及應急電源外。

五、將呼號、船舶電臺相關識別碼及其他適用於該無線電通信設備之代碼 予以明顯標示之。

六、若船舶基於航行安全所設置之特高頻無線電話頻道之控制,應在船橋 靠近指揮位置隨時可立即使用;需要時,該等設備應能自船橋兩翼進 行無線電通信。兩翼之通信得採用手持式特高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