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無線電探測器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42條
無線電探向器之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探向器應予保護以避免由天線所導致之超電壓。

二、為使方位能有效決定,探向器之裝置應於可能減少機械或其他噪音之 干擾。

三、為使方位能有效決定,探向器天線系統之安裝應減少因接近其他天線 、吊桿、帆旗等金屬升降索或其大巨大金屬物體而受干擾。

四、探向器與駕駛台間,應裝設有效之呼叫及通話之對講設施。

五、所有探向器在最初裝置時,應調整至航政機關核可之程度。任何天線 或甲板上之結構物,其位置之任何變更可能影響探向器之準確性時, 其調整應由校正方位或進一步之調整以確定。調整之細目並應每隔一 年予以校驗。調整度及任何校正其準確性之紀錄應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