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35條
雷達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船舶依規定應裝置兩部雷達者,其裝置應使每一雷達均能個別操作, 並能彼此不相依賴而同時操作,船舶具有符合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 全國際公約第二之一章適當規定之應急電源者,該兩部雷達均應能由 該電源供電。

二、船舶裝有兩部雷達者為增進整個雷達裝置之適應性與可用性,得備有 連結開關之設施。其裝置應能在任一雷達故障時,不致造成另一雷達 供電之中斷或不利之影響。

三、裝有雷達之船舶,其駕駛室應具有雷達測繪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