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油輪油水抽排系統、管路及排洩裝置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17條
除油輪排洩管制站與觀察站之間裝有電話或無線電通訊系統外,油輪應在 上甲板上或較上甲板為高之位置裝置能停止流出物排洩入海之設備,在該 裝置位置應能明顯見及前兩條規定之歧管及管路,油輪依有關國際公約之 規定裝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