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污水處理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01條
經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後之流出物,應能符合下列規定:

一、糞便性大腸桿菌群標準:在試驗時期中取流出物試樣,並計算糞便性 大腸桿菌之密度,其數量不應超過每一百毫升二百五十個菌落數。該 數量係由慮模法分析。

二、懸浮固體標準: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定之測重法分析之結果不應 超過下列規定:

(一)出流水試樣在陸上試驗期中採取者,其所含懸浮固體總量每公升不 應超過五十毫克。

(二)出流水試樣在船上試驗期中採取者,其所含懸浮固體總量,以沖洗 用水計每公升不應超過一百毫克。

(三)生化需氧量標準:在試驗期中取流出物試樣,其生化需氧量標準每 公升不應超過五十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