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原油洗艙系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95條
原油洗艙系統之管路,其設計構造與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所採用之管及閥,應為鋼質或其他同等材料。並應考慮其可能承受之 壓力而具有適當之強度。

二、除混載船外,原油洗艙系統應具有適當連接與支撐之永久性管路,該 管路應與消防總管及其他與洗艙無關之任何系統分開。但船舶之貨油 系統符合並適用於原油洗艙管路之規定者,得與原油洗艙系統連接使 用。

三、混載船之原油洗艙管路系統除應具有適當連接與支撐外,得依下列規 定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一)所載運之貨物不屬原油時,得移動其部分設備,但當其恢復至原裝 置之狀況時應予復原,並應經油密試驗。

(二)洗艙機需要裝置於液貨艙口蓋上時,得使用軟管將原油洗艙系統連 接於洗艙機。但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凸緣接頭,並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之標準製造及試驗 ,其操作之性能並應要求與該軟管之任務相配合。 2.所用軟管之長度不應超過自洗艙機接至艙口緣材外鄰近一點所需 之長度。 3.軟管未使用時應拆下予以適當處理、保護、貯藏,並於不超過兩 年半之期間內實施壓力試驗。

四、洗艙管路應具有防止超壓之設施。其設施應使所洩出之油排至供應泵 之吸取端。其他具有同等安全與保護環境之代替方法,應經航政機關 或驗船機構同意。

五、為供水洗艙之目的而於洗艙管路裝置水龍頭閥者,應具有適當之強度 。除接頭處備有管口蓋板,可於洗艙管路內含有原油時將該等接頭封 閉外,水龍頭閥應以桃形蓋板使與原油洗艙系統隔離。

六、供裝置壓力計或其他儀表用之接頭,除得封閉式者外,應於其管路附 近裝有隔離閥。

七、原油洗艙管路系統之任何部分不應通至機艙空間。洗艙系統裝置有蒸 汽加熱器以加熱冷水者,加熱器在進行洗艙時應以雙關斷閥有效隔離 ,或以有明顯標示之封板有效隔離。

八、洗艙管路可混合供應原油與水時,管路之設計應能在開始水洗前,將 原油洩至污油艙或其他經指定之貨艙內。

九、管路系統之管徑,應能配合洗艙操作時所使用洗艙機之最多數量,在 設計壓力及流量下同時操作之需要。管路之佈置亦應使各貨艙所需數 量之洗艙機能同時操作。洗艙操作時,同時使用洗艙機之最多數量, 應於原油洗艙操作及設備手冊內敘明。

十、管路系統在船上安裝妥善後,應以工作壓力一倍半之壓力試驗。

十一、原油洗艙之供應管路,應在適當位置固著於船體結構。並應具有方 法允許未固著之部分能適應溫度之膨脹及船體之彎曲而自由移動。 固著之處並應能吸收任何由於液力之衝擊,不致使供應管路之末端 產生不當之移動。固著點通常應位於自原油供應至供應管路之最遠 端。洗艙機係供支管末端固著之用者,並應有特別之佈置,當洗艙 機移去時,支管末端應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