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94條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依照製造者之規範說明書安裝使用。

二、永久裝置之位置,或供輕便偵測器作業之出入通道位置,應考慮艙櫃 內部結構及船舶合理之運動情況選定之。

三、永久裝置系統之控制與顯示器,應裝置於貨油控制室或其他類似之位 置。

四、永久固定或輕便探測器之安裝佈置與使用,應能符合有關操作安全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