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93條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之試驗應依左列規定:

一、試驗設備應包括一個能清晰看見油水分界面之容器、油層與水層之深 度並應足以將該偵測器之探針完全浸沒。

二、其準確度應與實際油水之接觸面相較決定。

三、試驗應採用左列各種油或與此相當者,於周圍溫度下分別與密度一、 ○○○之淡水、密度一、○一二之鹽水及密度一、○二五之海水相混 : (一) 含鉛汽車用汽油---普通等級。 (二) 輕柴油---二號燃油。 (三) 阿拉伯輕原油---中等密度及黏度。 (四) 殘留燃料油---C燃油或六號燃料油。

四、每次試驗所用之油或水之性質變更時,應有足夠之時間以使油料安定 而產生準確之分界面位置。每次試驗後該器應予清洗。

五、試驗中發現油污染物對偵測器之準確性或測試所需之時間有關連時, 應記錄於試驗報告。

六、應以阿拉伯輕原油或其相當之相當之油,與密度一、○二五之海水於 攝氏溫度五○度之環境下相混,以試驗溫度對該器之影響。溫度對反 應時間之影響情況,應記錄於試驗報告。

七、永久固定裝置之偵測器應不受船舶運動及振動之影響。電動之裝置應 予試驗,以證明能在左列振動情況下連續操作: (一) 由二赫至一三.二赫,振幅為正負一公釐。 (二) 由一三.二赫至八○赫,加速振輻為重力速度之正負○.七。

八、應經試驗自正常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角度達二.二五度時,仍能 有效操作。

九、試驗應作成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 製造者之規範與使用說明書。 (二) 試驗裝置之圖說。 (三) 油之種類。 (四) 水之密度。 (五) 實施各種試驗之詳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