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91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系統之警報指示器,應儘可能裝置於貨油控制室及其他需要立即注 意與採取行動之地點。

二、除准許之人工操作系統外,該系統之設計應無打開排洩至舷外之閥, 但該偵測系統在正常操作狀況,其取樣點業已連接至該偵測系統者, 不在此限。

三、該系統之設計裝置應使排洩口及取樣點之數量減至最少,同時其佈置 應使在同一時間僅能由一取樣點排洩。

四、為同時排洩之目的,具有一條以上之管路者,其每一排洩管路應裝有 一個油含量計及一個流量計。所有儀表並應連接至同一之計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