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85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流量計應依左列規定:

一、用以量計排洩率之流量計,應裝置於排洩管路之垂直部分。但排洩管 路之設計係經常充滿流出物者,得裝置於排洩管路之任何其他位置。

二、流量計應用之操作原則應適於船上大口徑管路之用。

三、流量計之量計範圍應適於在正常操作中可能遭遇之流率,必要時得使 用兩種不同範圍之流量計,或限制操作流率範圍之代替裝置。

四、在流量計整個操作範圍內應具有正負百分之一○以內之精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