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84條
油含量計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置在船上之佈置應使混合液抽吸之變更與油含量計讀數之變更,兩 者間之反應時間儘可能縮短。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四秒。

二、在船上抽取流經油含量計試樣之裝置,應使能真正代表該流出物之樣 品。在所有排洩管路上之取樣點,其佈置應經認可。

三、依本編規定應自動記錄流出物之含油量者,該油含量計之設計與構造 應能在任何時機將其操作情況自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