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81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能在左列環境狀況下有效操作:

一、周圍之氣溫:除在露天甲板上為攝氏零下二五度至攝氏五五度外,應 在攝氏零度至五五度之範圍內。      二、振動:由二.○赫至一三.二赫位移振幅為一.○公釐;由一三.二 赫至八○.○赫加速振幅為重力加速之正負○.七。

三、交流電壓變化:永久變化為正負百分之一○。

四、傾側:由正常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之角度達二二.五度。

五、裝置於船舶危險區域內之電力設施,應符合該等區域之適當安全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