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通風、空調及照明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60條
起居艙及工作處所之空調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經常航行溫帶地區無需空調之船舶外,應為船員起居艙室、獨立之 無線電室及控制站,配備空調設備。

二、空調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為免發生火災或危及人員或使人員感覺不便 ,應具有適當大小、裝置及防護措施。

三、不污染艙室內空氣。

四、通風情況正常時,最低能保持溫度於攝氏二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