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臥室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56條
臥室之裝飾及家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人備有金屬或其他堅實、光滑材料構造之衣櫃一個,置於易於接近 使用之處,其容積至少為四百七十五公升,櫃內並應裝設隔架,隔架 內佈置應便於儲放衣物,櫃外並應裝設鎖扣。

二、每人備有容積至少五十六公升之抽屜或相等之空間。但抽屜與衣櫃為 一體者,合計容積至少應為五百公升。

三、臥室內設置固定式或摺疊式之桌及必需之舒適坐椅,所有桌椅等家具 均應以堅實、光滑不易腐朽變形之材料為之。

四、臥室內設有小化妝櫥、鏡、書架及足敷使用之掛衣鉤。

五、臥室應妥以裝配,以便保持清潔並適於居住。

六、臥室之舷窗口,應裝設窗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