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臥室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55條
臥室床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船員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但航行沿海航線之船舶,經航政機關 或驗船機構認可船員無住宿於船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床舖不應超過二層,沿艙壁安放,壁上裝有舷窗者,僅得設置單層床 。

三、床舖內緣之尺寸,長不得少於一百九十八公分,寬不得少於八十公分 。

四、兩床併排緊靠者,以上下床舖時勿跨越另一床舖為限,兩床中間需設 置至少高出床面四十五公分之隔板。

五、雙層床舖之下舖距地面不得少於三十公分;上舖之底面距下舖之底面 及距頂部甲板之距離均不得少於七十六公分。

六、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易腐朽或潛藏昆蟲之材料為之,床架 採用管狀框架結構者。管口需全部密封,並不得有鑽孔或昆蟲易於潛 藏之結構。

七、床舖應裝彈簧或彈簧墊,並於其上加裝床墊。床墊不得以草類或其他 易於潛藏昆蟲之材料填塞。

八、雙層床上舖彈簧底之下應設置木板、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之底墊以 防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