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臥室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54條
臥室之分配及地面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臥室以各部門分開為原則。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酌准寬 免。

二、日間工作船員應與值更船員分室而居。

三、臥室之住宿人數,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外,其分配原則如下 :

(一)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之船舶,除客船及特種用途船外,應 為每一船員提供單獨臥室。但船舶總噸位未滿三千或非航行國際航 線或短程國際航線者,得甲級船員一人一室,其他船員一人或二人 一室。

(二)客船之甲級船員一人或二人一室,其他船員不得超過四人一室。

(三)特種用途船之甲級船員一人或二人一室,其他船員得超過四人一室 。

四、臥室之地面面積應符合附件五規定。

五、每一臥室可供住宿人數之最高限額,於室內明顯易見之處永久標示之 。

六、船舶總噸位三千以上者,應為船長、大副及輪機長設置與臥室相連之 接待間。船舶總噸位一萬以上者,大管輪室亦需設置。

七、應為男女船員提供分開之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