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居住及康樂設備通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48條
下列船舶之船員居住設備,本編規定未能適用時,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 構視該船性質酌准寬減或豁免之:

一、總噸位未滿二百之動力船舶。

二、非動力船舶。

三、非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之拖船。

四、具有特殊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之船舶。

五、船員無需住宿於船上之船舶。

下列船舶不適用船員居住設備之規定:

一、航行於內水航線、短程內水航線、遮蔽水域或適用港區範圍水域之船 舶。

二、帆船。

三、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