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28條
安全燈應為手提式,能自高一.五公尺之處連續三次落於地板上,不致變 形失效。電力式者,其供應電力之電池應至少能燃點三小時以上。非電力 式者,應能於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空氣中點燃或熄滅而無漏火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