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26條
呼吸器應依左列規定:

一、型式應經核定,並應為左列二者之一: (一) 每一防煙盔或防煙面罩應裝有適當之空氣泵一個及空氣軟管一條, 軟管之長度應足自露天甲板越過艙口或門口深入貨艙或機艙之任何 部分。但最長不應超過三六公尺,超過三六公尺者應代以或增設設 備齊全之輕便呼吸器一套。 (二) 設備齊全之輕便呼吸器,其所能維持之有效時間,應經核定。

二、每一呼吸器應配有一條足夠長度與強度之防火救生索,以急脫式掛鉤 扣於呼吸器之輓具或單獨之皮帶上,並應避免由於使用救生索而將呼 吸器拉脫。

三、每一呼吸器,應攜帶經核定數量之供氣備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