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25條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應具有在偵測位置使用氣溫或濃煙等方法之試驗 裝置,以試驗偵測器及指示儀是否正確操作。在每一指示儀附近應張貼圖 表以表示每段偵測器所防護之空間及其所在地區之位置。並應備有適當之 試驗及維護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