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24條
用於操縱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之電氣裝備,其動力電源不應少於兩處 ,其中之一應為由專用饋電線供電之應急電源,饋電線應接至位於控制站 內為探火系統用之轉電開關。其佈置除為抵達裝置探火設施之空間及抵達 適當配電板所必需者外,應避開廚房、機艙及其他易有火災危險之圍閉空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