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及固定式高脹力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12條
機艙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能產生適於撲滅油火之泡沫。

二、應具有永久性管路系統及控制閥及旋塞,有效分送泡沫至適當噴口之 設備,並在防護空間內易於發生火災處具有固定噴灑器有效分配泡沫 之裝置。

三、應能噴出足量之泡沫,灑佈於任何艙區燃油易於流佈之最大面積上, 其厚度應至少為一五公分,機艙內應於三分鐘內噴出足量泡沫。

四、控制設施應操作簡單,能在防護艙區外易於接近之一處或多處控制之 ,其通路不致因起火而立即阻隔。

五、泡沫之膨脹比不得超過一二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