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11條
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之管系及噴嘴,應依左列規定:

一、噴嘴之數量及安裝位置,應確保其防護之艙間為有效之噴灑,並能迅 速撲滅該區域內燃燒之燃油。船 、艙櫃頂、燃油易於流佈之處,及 機艙或鍋爐艙內其他易肇火災處所之上面,均應裝設有噴嘴。

二、噴水系統得劃分為若干區,各區支管及控制閥應裝置於防護區域外易 於接近之處所,其通路不致因火災而立即阻隔。

三、噴嘴應以青銅不鏽鋼或經核定內外側防鏽處理之金屬材料為之,其前 端內徑應在八公釐以上,噴水角度應在一二○度以下,並應能在防護 之空間內,對一平方公尺之平面每分鐘均勻噴水達五公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