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10條
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之水泵,應依左列規定:

一、經常保持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之規定壓力,壓力降低時,水泵應能自 動操作。

二、在規定壓力下應能同時供水至該系統內任一防護艙區之各段。

三、水泵及其控制設備應裝置於其所防護之一個或數個艙區以外,該系統 防護艙區內發生火警時,應不致使該系統失效。

四、水泵得由獨立之內燃機帶動。但該機所在之處於防護空間發生火災時 ,其所需之空氣應不致受影響。

五、水泵之動力由應急發電機供應者,該發電機應有自動啟動裝置,主電 源損壞時,該泵能立即獲得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