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滅火器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04條
輕便泡沫噴霧滅火器應包括可以救火軟管連接於消防總水管之誘導式空氣 泡沫噴嘴一個,及至少盛貯二○公升之泡沫產生液體一桶及備用桶一個。

其噴嘴應能以每分鐘至少一.五立方公尺之能率產生適於撲滅油火之有效 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