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人員與船舶安全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57條
裝運釋放有毒或易燃氣體之貨物時,貨物處所應設置機械或自然通風。

載運需持續通風貨物之貨物處所應裝置能保持開啟之通風口,開口須滿足 載重線勘劃規則之規定。

通風系統應防止任何洩漏之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進入住艙或工作處所。

貨物會發生自熱時,僅能採用表面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