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裝運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47條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落海時,船長應立即向最近之沿岸國報告。

當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船舶棄船而無法發出報告時,船舶所有人或從 船舶所有人處承接船舶營運責任,同意承擔國際安全管理規章規定之所有 責任和義務之其他組織或個人應承擔對船長規定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