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裝運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46條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安全與妥善地裝載和積載,並確實分隔不 相容之貨物。

未採取防火措施前,不得載運易於自熱或自燃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

產生危險蒸氣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積載於通風良好之貨物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