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貨物的裝卸與計畫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42條
貨物裝卸作業期間,已超出或繼續裝卸將導致超出船舶之任一限制時,船 長可中止裝卸作業,並通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 人員應採取改正措施,卸載時,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卸載方法 將不損害船體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