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部分載艙間之穩固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38條
部分裝載艙間以袋裝穀類或其他貨物堆置於穀面上使其穩固時,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其自由穀面應整平,並敷以隔離布或同等之材料或加適當之平台。平 台應包括間距不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承座上舖厚二十五毫米間距不超過 一百毫米之木板。其他材料構成之平台具有同等之強度,並經簽發許 可文件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者,得准予使用。

二、袋裝穀類應緊密堆儲於平台或隔離布上,且其堆積高度不得少於自由 穀面最大寬度十六分之一或一點二公尺,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三、用以穩固之袋裝穀類,應裝於緊牢之袋內,妥為裝實,袋口並應緊密 封閉。

四、以貨物緊密堆儲,代替袋裝穀類,而具有第三款規定所產生之同等壓 力,亦得准予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