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榖類防動裝置之強度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31條
穀類防動裝置,應符合下列之一般原則:

一、木材:所有用為穀類防動裝置之木材應有良好之品質,其種類及品級 應為符合本款規定經認可者。本材經加工後之實際尺寸應符合本章規 定。合板之外部曾以防水膠處理,其強度與類似尺寸之實心木材相當 ,且其表層木紋方向於裝置時係與支柱或結合料成垂直者,得准予採 用。

二、依附件十三計算單側裝載之隔板尺寸時,應採下列之工作應力:

(一)鋼質隔板每平方公分一萬九千六百牛頓。

(二)木質隔板每平方公分一千五百七十牛頓。

三、木材或鋼質以外材料,其材料性質相當於前二款規定者,得准作為隔 板。

四、直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直柱兩端已具有防止自直柱座內滑出之方法外,各直柱之各端插 入之各端插入直柱座內之深度不應小於七十五毫米。直柱頂端為不 固定者,其最上方之撐柱或牽索應靠近裝置。

(二)直柱之繼面為嵌插防動板而備有挖槽之裝置者,其局部應力不應過 高。

(三)計算直柱支撐單側裝置隔板之最大彎曲力矩時,通常應假定支柱之 兩端為自由支持者。直柱兩端假定能達某種程度之固定,並經簽發 許可文件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者,得在計算最大彎曲力矩時 ,減去直柱兩端由於某種固定程度所生之力矩。

五、直柱、結合料或其他強力構件係由兩單型材組合而成,分設於隔板兩 側並以適當間距之螺栓貫穿固者,則其有效剖面模數應取該兩單型材 模數之和。

六、隔板未延伸至貨艙之全深時,隔板及直柱應予適當之支撐或牽牢,使 與延伸至貨艙之全深有相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