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已平艙滿載艙間之假定體積傾側力矩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22條
任一滿載艙間之總傾側力矩,係假定由下列各部分分別計算之結果相加而 得:

一、各艙口之前後:

(一)一艙間具有二個以上可供裝載之主艙口,其在一艙口與另一艙口間 各部分甲板下之空隙深度,應以自一艙口與另一艙口中點之前後距 離決定之。

(二)假定穀類移動後之最後空隙形式,應如附件三所示。

二、未裝設縱向隔板之艙口內及其兩翼:假定穀類移動後之最後空隙形狀 ,應如附件八或附件四所示。

三、裝設縱向隔板之艙口內及其兩翼:假定穀類移動後之最後空隙形狀, 應如附件四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