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已平艙滿載艙間之假定體積傾側力矩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21條
計算已平艙滿載艙間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一般原則如下:

一、穀面移動形式與艙間之橫截面有關者,其合計傾側力矩乘以長度即得 艙間部分之總力矩。

二、穀類移動所生之假定橫向傾側力矩,係穀類自高舷邊移至舷邊後空隙 形狀與位置改變至最後之結果。

三、移動後所成之穀面傾側角應假定係與水平成十五度角。

四、計算縱向構材形成最大空隙面積時,任何凸緣或面材等之水平面影響 應不計。

五、最後空隙之總面積應與最初之總面積相等。

六、不連續之縱隔板應認定其全長上有效。

七、穀密之縱向結構材其全深應視為有效。當其作用係為減少因穀類移動 而產生之不利效應而設時,則應依第十七條規定。